19岁男生带完剧本杀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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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SEO 普通会员 2022-01-13 14: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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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长沙,男子李某是一家剧本杀工作馆的工作人员,其在凌晨2时许带完一场“剧本杀”游戏后来到一间剧本杀模拟房内休息。到了晚上10时许,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可能死亡的异状后赶紧拨打120和110电话,但不幸的是,李某还是去世了。经司法鉴定,李某系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据悉,李某平常的主要工作是接待顾客、引导和带领顾客进行“剧本杀”游戏,工作时间也集中在晚上8点至凌晨2点。并且,李某和工作馆也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平时的工资也是以按日结算的方式支付给李某。


事后,李某的家属将工作馆告上法院,索赔93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和工作馆负责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且,李某的工作时间无强制性要求,馆方负责人也明确表示不安排食宿,无法认定李某猝死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李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源:潇湘晨报)


给老板打工猝死,老板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信很多读者看到这则新闻后,心里也会有这样的疑问,难道李某就这样白白猝死了吗?


首先,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李某与剧本杀工作馆负责人之间并未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财产等依附性质的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


要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亲如兄弟,两者之间只相差一个字,但是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却是千差万别。就拿本起事件来说,李某在工作馆工作时,其与工作馆之间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也没有强制性,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薪资报酬也是按日结算,当天做完当天结算。


只是由于剧本杀工作馆的工作性质,李某的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8点到凌晨2点而已。因此,李某平时的工作与工作馆之间并未形成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更不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性特征。因此,李某和工作馆负责人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雇佣者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旧要看雇佣者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就比如,在本起事件中,在工作馆明确表示不为李某提供食宿安排的情况下,李某仍然主动要求前往工作馆上班,并且在带领剧本杀后又在工作馆剧本杀模拟房内休息。


从这些信息来看,虽然李某最终猝死的地方是在剧本杀工作馆内,但李某是在完成工作任务以后猝死的,并不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同时,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有可能死亡的异状后又拨打了110和120电话,采取了相关的抢救措施。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的猝死与其提供的劳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认定工作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进而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求。所以,在具备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猝死和在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猝死,两者之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最后,对于本案,笔者再补充一下:


在此类案件当中,事实认定很重要,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此种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工作岗位而猝死的情形,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构成工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获得的赔偿费用相较于提供劳务受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明显会更多。


但是,一旦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需要看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界定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平时在工作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并对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提供安全保护以及发生损伤事故的处理进行约定,是何等的重要。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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